(1)使用單位應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聯合驗收,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
(2)塔機安裝及每次附著安裝完畢后,應組織聯合驗收。
(3)驗收前安裝單位應當組織自檢驗收,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4)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組織驗收。
(5)安全限位與保險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否則不得通過驗收。
(6)擅自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不得通過驗收。
(7)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不齊全的,不得通過驗收。
(8)聯合驗收合格后,相關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確認,留存驗收資料備查。
(9)未經聯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聯合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注:適用于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和總承包單位聯合驗收。
(徐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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