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刪去的條文為第五十九條。
對第二十四條作出修改,刪去條文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同時,對其中其他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張遷摘自物業管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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